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
栏 目:
 

 

机构职能  

一、 主要职责
开发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审理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由开发区法院管辖和开发区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 审查和处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 审判由本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的案件;
4、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5、 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 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纪检、监察等工作,按照干部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7、 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8、 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 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1、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管理有关事务;
2、 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市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3、 负责与市、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4、 负责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
5、 负责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及日常工作;
6、 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7、 负责院印章管理、文件收发、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和保密工作;
8、 负责司法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
9、 负责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计划和管理工作;
10、 负责管理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工作;
11、 负责院的基本建设、维修、房屋、清洁卫生、办公用品、装备、车辆、后勤保障工作;
12、 负责外事和接待工作;
13、 负责管理图书、报刊资料。
(二) 立案庭
1、 负责院内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
2、 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
3、 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等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等保全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4、 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
5、 负责信访和司法求助申请事宜;
6、 负责全院司法统计工作。
(三) 刑事审判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级法院指定审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四) 民事审判庭
1、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
2、 审判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3、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纠纷案件。)
4、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
5、 审判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等案件;
(五) 行政审判庭
1、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六) 审判监督庭
1、 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2、 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3、 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监督、分析、评查,及提出错案追究建议;
4、 赔偿的确认工作。
(七) 执行局
1、 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 执行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事项。
(八) 政治处
1、 主管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2、 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公费医疗、计划生育、政审、离退休管理等工作;
3、 负责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类组织人事制度;
4、 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
5、 负责全院的宣传教育,党员、党务管理工作;
6、 完成上级法院和区有关部门布置的人事统计工作;
7、 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
(九) 司法警察大队
1、 执行司法警察工作条例、规定、办法;
2、 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
3、 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财产保全等任务;
4、 负责检查、监察本院枪支、弹药的使用;
5、 接受上级司法警察机构的调遣;
6、 负责管理本院安全保卫工作。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